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检朱室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宿州市**停车场停车时,离开时从停车场门口抱走陈某某的一只黄白色相间的柯基犬。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柯基犬价值人民币为8000元。
2019年10月28日11时许,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园**栋**室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收据、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查询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证人周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埇桥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侠
检察员:刘丽莉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壹册共捌拾柒页。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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