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检朱室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桥区**办事处**路**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宿州市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宿州市**停车场停车时,离开时从停车场门口抱走陈某某的一只黄白色相间的柯基犬。经宿州市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柯基犬价值人民币为8000元。

2019年10月28日11时许,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在宿州市**园**栋**室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收据、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查询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证人周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桥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  侠

检察员:刘丽莉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壹册共捌拾柒页。

3.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