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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5********,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蚌埠市到凤台县**镇**村被害人蒋某某家,盗走22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2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花广敏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宗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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