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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人,现住该村10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安丘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0时许,在安丘市**镇**村,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于某某家无人之际,进入于某某家西屋,盗走被害人放在西屋炕上包里的现金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波

检察官助理:李红霞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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