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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宁夏海原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海原县**乡**村**队,无业,2019年7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银川市新华街国芳百盛后面的小区**宿舍里,趁被害人顾某某睡觉时将其放在枕头边的一部苹果6玫瑰金手机盗走(价值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辨认笔录;

4.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宝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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