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至天津市河西区**道与**路交口西南侧时,发现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大众速腾轿车(牌照号津N5****)左后门未关闭,遂起盗窃之念,趁无人注意之机,拉开左后门将后排座上的灰色布质挎包、黑色仿古驰手提包、黑色仿古驰挎包窃走,内有现金人民币3600元及工商文件、公章等物品。后将现金及两个挎包藏于家中,将其余物品丢弃。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赃物照片等物证;
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 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志伟
代理检察员:韩晓文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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