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原系天津市东某某**车行**职务。2017年10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车行办公室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威乐牌小型汽车的行驶证等证件、钥匙盗走。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将该威乐牌小型汽车盗走并连同该车相关证件、钥匙以人民币8000元变卖给魏某某。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威乐牌小型汽车价值人民币17000元。
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女友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黄晨
代理检察员: 漆禹
2017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