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柱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5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柱县**街道***路**号**副食店门口人行道上扒窃蒋某某的一部华为牌6X直扳手机。经鉴定,蒋某某被扒窃的华为牌手机价格为900元。
2.2020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柱县**街道***拐角处路边(县医院**大楼路口往**车站方向)扒窃杨某某的一部荣耀牌9X手机。经鉴定,杨某某被扒窃的荣耀牌手机价格为1401.58元。
3.2020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柱县**街道*******酒店门口人行道上扒窃王某某的一部荣耀牌V20手机。经鉴定,王某某被扒窃的荣耀牌手机价格为2231.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有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3.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有被盗财物的价格鉴定意见书。5.有现勘笔录。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香清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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