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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2000年****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2000********,户籍所在地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广安市武胜县********号,系理发店学徒。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1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被武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翻越被害人赵某某家围墙护栏进入院坝内偷取院坝内两个胸罩,然后通过推门进入的方式进入赵某某住房内盗窃人民币3000元,黄金项链一根。

另查明,2019年6月11日,武胜县公安局民警在武胜县**镇至**镇的客车上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张某某的亲属代张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退赔了5000元人民币,赵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平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其家中;联系电话:1996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7张;

4.证据目录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其他证据材料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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