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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住成都市锦江区**号院**栋**单元**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栋**单元**号杨某某家借住之机,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在家时将其房间内的一台式电脑主机盗卖。经鉴定,该被盗电脑主机价值4263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凯宾酒店被民警挡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赖 波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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