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6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附**号,住址:同上。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于2020年9月18日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街道**栋,使用十字螺丝刀撬锁,进入**楼**号被害人王某某(女,55岁)家中、**楼**号被害人李某某(男,54岁)家中、**楼**号被害人熊某某(女,47岁)家中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家中冰箱上的47元现金及两包软云烟盗走,后在逃离现场途中被群众挡获。经成都市金牛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软包装云烟价值人民币44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慈学
检察官助理:黎 海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提讯证一份、换押证一份、光碟一盘;
3.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应予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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