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镇**村**组**号附**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燕,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通过网上聊天软件认识的被害人黄某某带至什邡市**镇家中。次日,被告人张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际,使用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登录支付宝,从被害人黄某某支付宝借呗借款5500元,随后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将该款用于网上赌博。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通过网上聊天软件认识的被害人冯某某一起到什邡市方亭镇蓥华山路北段**酒店开房住宿。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被害人冯某某的同意,使用被害人冯某某的手机登录支付宝,从被害人冯某某支付宝借呗借款13500元,随后转入网上赌博账号,用于赌博。
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退还被害人黄某某8696.12元、被害人冯某某1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远林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碟一张。
5、随案移送苹果6手机一部,现存于什邡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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