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嘉善县**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村**号)。2019年7月30日因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至嘉善县**街道**大道**小区旁立面改造工地处,窃取工地上的脚手架扣件12个(共计价值人民币50.4元)放置于所驾驶的蓝色电动三轮车内,后未离开现场即被抓获。案发后,上述脚手架铁扣件已被追回。
2.2020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至嘉善县**街**小区**幢东北侧花坛处,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置于此处的窨井盖3个,共计价值人民币38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损失。
3.2020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至嘉善县**街道**小区**幢东北侧电力井处,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置于此处的窨井盖3个,共计价值人民币67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货单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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