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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77********,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小区**里**楼**门**室,中国**集团唐山市曹妃甸区分公司职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17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2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多次驾驶其红色起亚越野车(冀B*****),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城区范围内,通过砸汽车玻璃后钻入车内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

1、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鑫源水族馆门口砸碎被害人吴某某的白色巡洋舰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3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08元;

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二期小区砸碎被害人刘某某白色巡洋舰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天朝上品白酒4瓶。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926元,被盗天朝上品白酒价值人民币326元;

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一期小区先后砸碎被害人赵某甲白色霸道车(冀B*****)、被害人张某乙白色巡洋舰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共计40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冀B*****)价值人民币330元,被砸车窗玻璃(冀B*****)价值人民币508元。

  2、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二期小区砸碎被害人赵某丙汉兰达车(冀B*****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84元;

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二期小区砸碎被害人王某甲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5元;

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丽景小区砸碎被害人李某甲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国窖1573白酒1箱(6瓶)。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321元,被盗国窖1573白酒1箱价值人民币3900元。

   3、202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楼小区北侧砸碎被害人于某某丰田越野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2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45元;

202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一期小区南侧砸碎被害人佟某某普拉多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500余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62元。

202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一期小区南门西侧砸碎被害人郑某某普拉多车(冀B*****)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90元;

202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一期小区南侧砸碎被害人王某乙汉兰达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苹果手机一部及华为麦芒8手机一部及现金8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468元,华为麦芒8手机价值人民币1085元,苹果手机认定资料不足,未予鉴定;

202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一期小区南侧砸碎被害人姚某某三菱帕杰罗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13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56元。

202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一期小区南门西侧砸碎被害人桑某某雷克萨斯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25元;

    4、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小区东侧砸碎被害人孙某某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3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72元;

      202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二期小区砸碎被害人李某乙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硬中华烟8盒(价值人民币360元)、利群烟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及硬玉溪烟7盒(价值人民币161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34元。

    5、2020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海澳小区北侧砸碎被害人张某丙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008元。

    2020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二期小区砸碎被害人李某丙白色酷路泽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7500元及茅台酒2瓶。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156元,茅台酒因认定条件不充分,未予认定。

     2020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二期小区砸碎被害人刘某甲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现金10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95元。

    6、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一期小区南侧砸碎被害人刘某乙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盗窃车内中华烟6盒(价值人民币27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303元。

     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二期小区砸碎被害人刘某甲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854元。

     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一期小区砸碎被害人姚某某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07元。

     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龙风园二期小区砸碎王某甲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05元。

     2020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在唐山市曹妃甸区**镇**二期小区砸碎卢某某白色霸道车(冀B*****)车窗玻璃,未盗得财物。经鉴定,被砸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24元。

被告人张某甲盗窃现金及物品共计人民币232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白酒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微信转帐截图、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个人征信报告、微信交易明细、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丁、刘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唐山市曹妃甸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8.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翠红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

3.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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