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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无业,扶余市****。曾因盗窃,于2005年2月7日被松原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盗窃,于2008年3月13日被松原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扶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23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12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10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潜入扶余市**镇**村孙某某家屋内,盗得暖气片三片,玉米机一台。销赃得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收缴,并返还失主。经价格认定:暖气片价格人民币162元,玉米机价格人民币100元。

2020年4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潜入扶余市**镇**村楚某某家大棚房内,盗得监控显示器二台。销赃得款被其挥霍。

2020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窜入扶余市**镇**村代某某家,盗得不锈钢钢管一根,聚宝牌电机一台。经价格认定:钢管价格人民币14元,电机价格人民币400元。被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返还笔录,刑事判决书,监狱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抓捕经过等;

2.​ 证人张某甲、赵某某、张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巨某某、楚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某、楚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书;

6.​ 现场指认照片;

7.​ 讯问被告人及现场指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大明

2020年6月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证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视频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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