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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1********,出生地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2017年6月25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7年12月因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9月因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与东一环交口东北角东环中心工地,翻墙进入该工地,后通过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经理室,盗取一个黑色的coach牌公文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一条LV牌皮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50元)、一包雨花石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元),一包软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元)及一条钓鱼台牌香烟(无法鉴定)。

同年1月1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当场在其处查获被盗的LV皮带、coach公文包、雨花石香烟一包、软中华香烟一包。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8、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雪芳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51495****)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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