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公诉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2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伙同同案犯张某甲、麻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经事先预谋,携带作案工具,驾车至合水县、庆城县、华池县等地乡镇境内,趁夜深人静或四周无人之际,实施盗窃基站蓄电池、电缆线作案5起,涉案价值22868元,分得赃款4900元:
1、2017年6月的一天14时许,张某某、张某甲经事先预谋,张某甲驾驶一辆甘MW****号牌的白色“长安逸动”牌轿车拉载张某某至华池县**乡**村**组电信基站,张某甲在外望风,张某某持一改锥撬开基站门,窃取基站内安装的规格型号为2V500AH的“理士”GFM-500牌蓄电池一组24节,价值15274元。后二人将盗窃的蓄电池以900元的低价出售给庆城县**镇**村的刘某某,张某甲分得赃款300元、张某某分得赃款400元,其余赃款被二人挥霍。
2、2017年7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张某某、麻某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麻某某驾驶一辆鲁D6****号牌的黑色“大众志俊”牌轿车拉载杨某某、张某某至庆城县**乡**村境内,张某某穿上脚扣爬上电线杆,用钢锯、保险钳截断电缆线,麻某某、杨某某负责抽线、盘线,三人共盗取**村**组李某某家至李某甲家之间规格型号为HYA50*2*0.4的100芯电缆线320米,价值984元。后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以1600元的价格在庆城县**区加油站附近出售给他人,麻某某分得赃款600元,杨某某、张某某各分得赃款500元。
3、次日16时许,张某某、麻某某、杨某某再次驾车至庆城县**乡**村境内,采取同样的方法秘密窃取**村**组魏某某家麦场至**组张某乙家老庄之间的电缆线900米,其中规格型号为HYA50*2*0.4的100芯电缆线400米、规格型号为HYA20*2*0.4的40芯电缆线300米、规格型号为HYA10*2*0.4的20芯电缆线200米,价值1722元。后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以3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在庆城县*区**坡经营“**废旧回收站”的张某丙,麻某某、张某某各分得赃款1100元,杨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
4、2017年8月初的一天17时许,张某某、麻某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麻某某驾驶鲁D6****号牌的黑色“大众志俊”牌轿车拉载张某某、杨某某至合水县**镇**村境内,采取同样的方法窃取**村**组路张某丁家玉米地至张某戊玉米地、**组刘某甲家葵花地至刘某己家玉米地之间规格型号为HYA50*2*0.4的100芯电缆线730米,价值2244元。后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以4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丙,麻某某分得赃款1600元,张某某、杨某某各分得赃款1300元。
5、2017年8月初的一天18时许,张某某、麻某某、杨某某再次驾车至庆城县**乡**村境内,采取同样的方法窃取**村王某某家果园至**村宁某某家油松地间的电缆线1500米,其中规格型号为HYA50*2*0.4的100芯电缆线300米、规格型号为HYA30*2*0.4的60芯电缆线600米、规格型号为HYA20*2*0.4的40芯电缆线400米、规格型号为HYA10*2*0.4的20芯电缆线200米,价值2644元。后三人将盗窃的电缆线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丙,麻某某、杨某某各分得赃款1700元,张某某分得赃款1600元。
案发后,张某某退赔赃款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条、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公安综合查询系统、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介绍信、**在线商务平台截图、电缆价格计算结果、蓄电池价格明细表、蓄电池报价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公司庆阳市分公司**维护站、**公司庆城分公司**片区、**公司合水分公司**支局负责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和同案犯张某甲、杨某某、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与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法院
检察员:杨世权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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