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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4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宿舍**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盗窃,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南昌市红谷滩垦荒人食品店无人看守,将店内玻璃大门推开间隙进入(U型锁锁住该店玻璃大门门把手,被告人推开一面大门玻璃后,错位留出缝隙供其钻入),将店内收银机内以及收银台抽屉内现金共计人民币1298元窃走。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南昌市凤凰中大道恋竞电竞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窃取的现金将所盗现金中人民币1087元被其挥霍,剩余人民币211元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4区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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