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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华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1963********,初中文化,甘肃省华某市人,住华某市东华镇**街**号**幢楼**单元**室,无业。198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华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华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4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9月12日因犯贩买毒品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1月12日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8日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华某市鸿昊盛府步行街、安口镇高镇村、崇信县城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财物总价值20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车窜至华某市东华镇东峡小学隔壁史某某经营的“**商店”内,趁史某某不备偷走货架上“黑兰州”香烟两条,在逃离现场时被史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将两条“黑兰州”香烟丢弃后驾车逃离。

2、2015年11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车窜至崇信县城青年路侯某某经营的“某某商行”内,趁侯某某不备偷走货架上软中华香烟一条、苏烟一条,价值1180元。

3、2015年1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华某市西华镇鸿昊盛府步行街冉某某经营的“**超市”内,趁冉某某母亲刘某某不备盗得芙蓉王香烟二条、软珍品兰州香烟一条,价值720元。

4、2015年1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车窜至华某市安口镇高镇村冯某某经营的“**超市”内,趁冯某某不备盗得货架上“黑兰州”香烟一条,价值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电话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价格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立功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侯某某、史某某、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书平

检察官助理:杨晓乾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立功说明1份、价格证明1份、刑事判决书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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