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乡***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C8****的**色小货车在位于十堰市**区**大道**号******(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内,趁中午工人就餐厂区内无人之机,在厂区仓库外面的空地上盗走汽车空调周转架一个、汽车转向柱周转架一个、汽车换挡机构转移架一个。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C8****的**色小货车在位于十堰市**区**大道**号******(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内,趁中午工人就餐厂区内无人之机,在厂区仓库外面的空地上盗走汽车空调周转架一个、汽车转向柱周转架一个、汽车后锁体转移架一个。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C8****的**色小货车在位于十堰市**区**大道**号******(十堰)股份有限公司内,趁中午工人就餐厂区内无人之机,在厂区仓库外面的空地上盗走汽车座椅转移架一个、汽车转向柱周转架一个。
经鉴定,汽车空调周转架(2个)价值人民币1529.1元;汽车转向柱周转架(3个)价值人民币1481.4元;汽车换挡机构转移架(1个)价值人民币485.85元;汽车后锁体转移架(1个)价值人民币578.1元;汽车座椅转移架(1个)价值人民币438.3元。
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的陈述;3.被害单位******(十堰)股份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兰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联系电话13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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