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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胡同**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小区对面的停车场内盗窃郝某某(男,31岁)一辆铃木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BM****),后二人将摩托车遗弃,次日郝某某根据车上安装的GPS找到被盗摩托车。经价格评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报告书、照片、谅解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孙某某、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系坦白,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等情节。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维前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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