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路**巷**号**号,2009年因吸食毒品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因吸毒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因吸毒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邮政快递公司地下停车场入口处的一辆电瓶车,以搭线点火的方式盗走,尔后,张某某在东兴区**将该电瓶车的6个电瓶卖给销赃给安某某,获赃款240元;
2020年7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市中区新华路337号附近的一辆价值1700元的红色“倍特”牌电瓶车,以搭线点火的方式盗走。尔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辆上的电瓶销赃获款240元;
2020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市中区玉溪路255号附近的一辆蓝色两轮电瓶车盗窃后,销赃获款300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被害人张某甲提供被盗电瓶车行驶证复印件、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挡获经过、张某某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被害人损失申请;
3.证人安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甲、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张某某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安某某辨认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远琳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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