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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某某,外号“小娃儿”,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号。199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9月19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内江市东兴区木镇农贸市场4号门外,在尾随被害人刘某某的过程中,趁刘某某不注意之机,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粉色VIVO牌智能手机盗走。

经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人身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张某某讯问视频光盘一张,天网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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