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六枝特区新场乡新场村新场坝组,进入彭某某家二楼卧室,将彭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OPPOR17手机盗走,销赃给尤某某,得款600元,进行挥瞿。2020年5月12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OPPO R17手机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20年5月5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六枝特区牛场乡街上组,进入唐某某家二楼卧室,将唐某某放在书桌上的一台lenovo拯救者Y7000笔记本电脑和书桌里面的1000元现金盗走,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拿到尤某某处解锁,1000元现金已被其全部挥瞿。案发后笔记本电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2020年5月12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lenovo拯救者Y7000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800元。
六枝特区公安局已将追回被盗的手机、电脑于2020年5月20日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发还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