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位于修某某**镇**组砂场,欲购买该砂场的设备,因价格未谈成未果,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来到该砂场,在砂场所有人郝某甲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砂场上两台450A功率的变压器盗走,并销赃到毕节市**县**村**组****坡蒋某乙废品收购店,获赃款7000余元,经修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台变压器中一台的价值为26010元,另一台因无法确认规格、型号而未作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开松
检察官助理 肖世平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修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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