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刑公诉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1,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行为于2020年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豪庭**座,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没有安装电池的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壹仟肆壹拾陆元)盗走,并运送至高某某**街道**村,将车收藏在附近的路边。该赃车其后被民警查获,现已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2020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到佛山市高某某**街道**路**佳园**,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元)盗走。当天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车开至高某某**镇**电动车店,以600元价格卖给杜某某。该赃车其后被民警查获,现已返还被害人严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勘验、现场指认等笔录; 7.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斌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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