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3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昭阳区**路**号附*号*楼处,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王某某家的房门后,盗走屋内一个**牌蓝色男士提包、吊坠2串、**无人机飞行器一台。经昭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3200元。
2.2019年1月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昭阳区**区新综合批发市场内购买两把起子后,到市场内*幢*单元**室,用起子撬开曾某某家屋门后,进入室内盗窃走曾某家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南红玛瑙手串9串;男士红色玛瑙观音吊坠一件;男士玛瑙手玩雕3件;女士玛瑙项链一串;女士红色玛瑙手串一串;女士冰飘玛瑙佛像吊坠一件;各式印章7枚;曾氏茅台酒一瓶;竹筒酒1瓶;30年左右老酒两瓶;腊肉2块;小草坝天麻9盒;警用作训服一件;贵人鸟运动服一件;电吹风2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340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云亮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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