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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工具在本市盘龙区瀑布公园停车场内盗窃电缆线,后被停车场管理员孔某某发现后逃跑,并被在场人员制服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87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工具;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证言;6、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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