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组,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工具在本市盘龙区瀑布公园停车场内盗窃电缆线,后被停车场管理员孔某某发现后逃跑,并被在场人员制服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87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工具;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材料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证言;6、价格鉴定:价格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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