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镇**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福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将被害人刘某某云AE***的白色轿车车门拉开,并将被害人胡某某放在车内的一部蓝色华为mate20pro手机盗走。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将偷来的手机以3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开黄色面包车的男子。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被我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蓝色华为mate20pro手机价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