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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会**组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区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572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0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永昌街道保岫广场花园,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甲摆放在电动车上一部价值1477元的黑色OPPO R15手机及被害人李某乙摆放在花台边上的一部香槟色OPPO R9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后张某某将所盗两部手机分别以50元销赃给路人,赃款已挥霍。

2、2020年0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兰城街道保岫路“老凤祥”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尹某某摆放在电动车车篮里的一部价值1631元的黑色华为牌Nova 5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后张某某将所盗手机以50元销赃给路人,赃款已挥霍。

3、2020年0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区永昌街道九龙环岛“肯德基”门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插有车钥匙、价值2617元的云MM7268号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图像侦查报告、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7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相国

检察员:张  颖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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