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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陈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石头,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970********,汉族,小学肄业,家住宝鸡市陈某区**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采取钢筋撬门的手段,在陈某区**镇街道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商店内盗得现金300元及价值4920元的各类香烟25条(细云烟3条、粗云烟1条、细长乐3条、细芙蓉王2条、南京炫赫门1条、蓝白沙1条、粗芙蓉王3条、南京十二钗1条、吉祥好猫4条、白娇子2条,兰州桥1条、金丝猴中支3条)。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价值5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视频截图;4.烟草价格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晓敏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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