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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7〕5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委**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驻马店市驿城区**男生宿舍员工于某某OPPO手机一部,后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0元。

2、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盗窃驻马店市驿城区**女生宿舍员工魏某某人民币现金150元。

3、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驻马店市驿城区**女生宿舍员工刘某某小米手机一部,后经评估价值人民币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金额人民币87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熙

2017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河南省泌阳县**乡**村委**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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