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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路过镇巴县渔渡镇渔渡坝社区南乡小区移民安置点时,见一处楼道内停放着一辆红色踏板摩托车,在触碰该车时发现车头未锁,便心生盗窃念头,随将该摩托车推至渔渡坝湿地公园对面一大石头处进行藏匿,准备变卖。8月4日20时许,张某某向渔渡镇勇记车行老板马勇谎称被盗摩托车为自己所有,因车锁已坏,请求换锁。马勇换锁时发觉可疑,便对张某某及摩托车进行拍照,次日失主游某某到勇记车行预购二手摩托车时,马勇向游某某提供照片,游某某确认照片中的摩托车为自己被盗摩托车,后向镇巴县公安局渔渡派出所民警提供相关线索,并将该照片转发至一微信****。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微信群中有人发****,知道事情败露,便主动将被盗摩托车推至原停放处归还。经镇巴县价格认定中心镇价(刑)认字[2019]32号文件认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浩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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