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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73********,汉族,小学毕业,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高新区***路******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镇***村**街**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河南省郑州市惠某区****南侧民房二层卧室内,趁被害人蹇某某熟睡之际,将蹇某某放在卧室内的一女士斜挎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301元现金和一条金属项链等物品。案发后,被盗物品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指认照片、报案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高某某、付某某证言;3、被害人蹇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可酌定从轻处罚;有多次同类盗窃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彩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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