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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沈阳大连**地区**,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至1月17日临时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5月初一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工商银行铁西支行,利用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孔某某的个人银行预留印签及该公司的付款委托书通过付委方式,将被害人孔某某名下工商银行帐上的109万货款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临时羁押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转账支票及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在逃人员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琳

检察官助理:董晓萌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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