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62********,汉族,本科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2月23日因盗窃被抚顺市望花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0许,在抚顺市新抚区二道街“马家羊汤馆”门前,将空啤酒瓶28个盗走,后被饭店老板曲某某发现,并追回销赃款。
2、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2许,在抚顺市新抚区二道街“开门大吉”饭店门前,在盗窃空啤酒瓶时被饭店老板路通发现,后张某某将空啤酒瓶20余个返还。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2许,在抚顺市新抚区四道街“百家宴”饭店门前,将空啤酒瓶54个盗走。
4、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3许,在抚顺市新抚区三道街“小不点”饭店门前,将空啤酒瓶24个、啤酒箱套2个盗走,后被饭店老板刘某某发现,并追回被盗物品。
5、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4许,在抚顺市新抚区三道街“旺顺福”超市门前,将空啤酒瓶25个、啤酒箱套1个盗走,后被饭店老板佟冰发现,并追回销赃款。
6、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4许,在抚顺市新抚区四道街“丰源”超市门前,将空啤酒瓶24个盗走。
7、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5许,在抚顺市新抚区一道街“铜锣湾”饭店门前,将空啤酒瓶24个、啤酒箱套3个盗走。
被告人张某某2020年1月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健
检察官助理:穆静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86页;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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