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3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莒县**镇、**镇等地,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等方式入户盗窃作案9起,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41306元,盗窃手机、金银首饰、银元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4170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莒县寨里河镇大翟沟村翟**家中,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5086元。
2、202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莒县**镇**村王**家中,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6000元和价值400元的黑色VIVO手机一部。
3、2020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莒县**镇**村王**(其妻子系精神病患者)家中,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20700元,盗窃金银首饰等物品一宗。
4、2020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莒县**镇**村唐**家中,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莒县**镇**村李**家中,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盗窃珍珠项链、石英表、菜刀、绿色玉石、垃圾桶等物品一宗。
6、2020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莒县**镇后**村牛**家中,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340元。
7、2020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莒县**镇鞠**村辛**家中,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元。
8、2020年9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莒县**镇**村唐**家中,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现金人民币2100元。
9、2020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莒县**镇**村,采用翻墙入户、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王**家现金人民币60元,银元两个;盗窃王**家现金人民币1820元。
2020年9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莒县**镇**村被莒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等人的陈述;3.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会洁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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