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家住麒麟区东山镇法色村委会***号。2018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张**到罗平县阿岗镇岗德农贸市场张*良开设的**手机店内,以购买察看手机为由,乘店服务人员不备,盗走店内一部价值人民币1999元的华为荣耀20S手机。该手机后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张*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提取、返还笔录及照片;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被害人张*良陈述;4.被告人张**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监控视频;7.户口、前科证明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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