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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春华,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28231964********,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镇**社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福州市晋安**路**物业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春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春华在台江区福州市第一医院住院部4楼产科护士站前,将在此办理业务的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护士站柜台上的一个文件袋内的钱包(浅杏色长方形,内含现金2000余元人民币,中国银行的银联卡,建设银行的银联卡,农信银行的银联卡,民生银行的信用卡,交通银行的信用卡,红色的收据及郑某某的身份证等)盗窃后,随即离开现场,钱款用于个人消费,钱包等物品被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春华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图侦分析研判、(2018)鹗0106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2018)武监释证字第298号释放证明书等;

2.被害人陈述:郑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春华供述和辩解;

4.其他证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华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春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春华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 榕

检 察 员: 苏珺珺

202023

附:

1.被告人张春华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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