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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6********,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街**社区**号。2011年12月24日因盗窃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31日因抢劫罪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7月24日因盗窃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1日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医院门前将被害人崔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大江牌电动车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涉案蓝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1300元。

2020年7月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剧场门前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大洋牌电动车盗走(无法鉴定价值)。

2020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剧场门前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巨龙牌电动车盗走,经盘锦市双台子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涉案黑色巨龙牌电动车认定价格为7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阎妍

检察官助理:王维维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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