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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4月10日、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金某某家分别窃取金某某名下一张大连**银行定期存单,后张某某分别于案发当日用金某某的身份证,在大连**银行瓦房店市**支行将定期存单内的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315.4元、10013.9元、10210.76元取出占为已有,共计窃取人民币35540.06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钱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银行定期存单等; 2.被害人金某某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锋

助理检察官:  曲燕京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居住地被监视居住;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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