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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69年9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6909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派出所半边街社区居委会和平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雨湖区地下商业街****门面内,扒窃了被害人方某某的一台白色苹果5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520元。

2.2016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雨湖区**数码广场附近,扒窃了被害人童某某的一台白色华为荣耀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40元。

3.2017年0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雨湖区**百货一楼某奶茶店附近,扒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台黑色苹果7 PLUS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780元。

4. 2016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雨湖区**百货的肯德基店里扒窃了被害人童某某的一台金色华为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0元。

5. 2016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雨湖区城市盒子**游戏厅内扒窃了一名年轻女子的银色小米手机;

6.2017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雨湖区**百货一家服装店内,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台苹果6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680元。

7.2017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雨湖区**百货一家服装店内,扒窃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台玫瑰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010元。

8.2018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雨湖区地下商业街**区,扒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台玫瑰金苹果6S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

9. 2018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百货里的一家蛋糕店内,扒窃了被害人肖某某的一台玫瑰金色华为手机。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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