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洛龙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洛龙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凌晨,8月3日凌晨,8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趁受害人肖某某睡着之际,利用其掌握的被害人手机锁屏密码,通过短信验证方式将受害人支付宝打开,然后利用其掌握的支付密码,分三次将被害人支付宝花呗余额中1000元资金,借呗中的20000元资金,转移到自己名下的支付宝帐户中。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来的赃款用于吃喝、偿还自己借款,充值赌博网站帐户等。2019年8月6日,在被害人发现其盗窃行为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无法抵赖下将其尚未挥霍的7000元归还受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共盗窃被害人支付宝帐户资金共计2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笔录。2.被害人陈述。3.支付宝转账清单。4.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西远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起诉书一式八份

      3.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