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XX,男,1998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98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阳县XX镇,住原阳县XX镇XXX村XX街X排XXX号。因犯介绍卖淫罪、盗窃罪,2018年1月31日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20年5月6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2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X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刘XX及法定代理人刘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6时许,在封某某XX镇XX网吧XX号机位,被告人张XX趁上网的被害人刘XX睡觉时,将刘XX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盗走,盗走后放在裤子口袋里离开。后将该手机的手机外壳丢弃,将手机内的SIM卡取出丢弃。经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450元。
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XX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1份、出所登记表;被盗手机照片2张、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领取条等书证;
2.被害人刘XX的陈述;
3.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4.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
5.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
6.张XX盗窃案现场监控视频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45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又潮
代检察员:唐欢慧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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