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5********,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2013年9月因盗窃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犯盗窃罪被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2017年刑满释放;2018年3月犯盗窃罪被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0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沧州市运河区**旅馆住宿期间,发现旅馆309房门未关,三名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康某某)正在睡觉,遂进入该房间,将三人放在床头的三部的手机(苹果XR一部、苹果7一部、OPPO牌A5手机一部)盗走。得手后张某某打车来至沧县**乡**村口,将盗得的苹果XR手机以225元的价格卖给了正在村口防疫检查点值班的褚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后打车返回**旅馆,被在现场布控的巡警当场抓获。 经价格认定,被盗的苹果XR手机价值3400元,被盗的苹果7手机价值667元,被盗的oppoA5手机价值483元。被盗手机已经由公安机关收缴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手机扣押、发还手续;2.证人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到案经过、前科判决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累犯。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坤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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