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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农民。2019年3月19日,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5日因刑满释放。2019年8月1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抓获,2019年8月16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商城**车棚内盗窃被害人康某某蓝色捷马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643元。

2、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小区1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赵某甲玫瑰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579元。

3、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小区3号楼2单元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司某某新飞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607元。

4、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小区内盗窃被害人赵某乙自行车1辆。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80元。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又到该小区内盗窃自行车时被小区保安发现,保安报警后公安将张某某抓获。

5、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小区内盗窃被害人田某某粉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275元。

6、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保定市满城区**高层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因车锁未打开,盗窃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查核中共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监控截图、保定市看守所出具的所有人员信息、入所体检表、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田某某、康某某、司某某、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园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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