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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5日至28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十余次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号路南侧**公司沈阳电气化工程分公司的工地上,将该单位放置在工地上的电缆支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缆支架共价值人民币209475元。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工地再次盗窃时被民警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张某某同步录音录像;5.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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