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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号,现居无定所。2013年7月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宁南街122号1-1-3富康源养生阁店,通过破坏店铺门把手的方法,进入店铺盗窃华为手机一部、华为平板电脑一台、手表一块、充电宝两个、双肩背包一个等财物。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华为平板电脑、手表、充电宝价值人民币106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平板电脑等物证照片等物证;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福宝赵圣爱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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