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县人,住江西省**市**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由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从**公司下班,带了八个编织袋骑了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来到工业园区**公司东面的围墙下面,其将摩托车停好后,步行至**公司大门左侧的围墙下,爬进该厂内,直接来到**公司的废料场,使用随身携带的编织袋偷废料场上的铝棒头(又叫铝饼、压余),张某某偷了三袋后就将这三袋铝棒头依次从**公司东面的围墙丢出,丢在其停放摩托车旁的围墙下,返回废料场堆放铝棒头的位置,又陆续用编织袋偷了三袋铝棒头丢出围墙外,之后张某某拿着剩下的两个编织袋装了几个铝棒头返回至停放摩托车的地方。张某某骑着摩托车将三袋铝棒头运至**加油站旁,之后返回去运另外三袋铝棒头时,发现另外三袋铝棒头及两个空编织袋不见了,张某某骑着摩托车回到**加油站将那三袋铝棒头带回巴邱。经鉴定,张某某盗窃的六袋铝棒头价值为3078元。
202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峡江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考勤表、称重记录及图片、归案情况说明、领条;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的铝棒头(铝边角料、铝饼、压余)价格的认定结论;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卡口图片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0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郭朝燕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峡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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