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6〕3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信丰县***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7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6年8月1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4月19 日,受害人周某某来我局报案称:其当天早上8 时许发现位于信丰县嘉定镇***家中卧室内被盗现金五百元及大量有收藏价值的布告、纸币、印章等物品。经现场勘查发现,周某某家楼顶与紧邻的几栋房子楼顶相通,其家中四楼通往楼顶的楼梯间墙面上有攀爬的痕迹,其家中楼顶用于攀爬至顶层的铁梯子被人放置在隔着七、八栋楼之外西面的一栋楼楼顶,该处紧邻的外墙壁上有攀爬的痕迹。2016 年5月12日,信丰县公安局在搜查被告人张某某住处时发现受害人周某某家中被盗的布告、纸币、印章等物品,并在张某某的一部苹果5s手机内发现2016 年4 月18 日23 时23 分拍摄的周某某家中被盗的物品照片,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于2016 年5 月份在其茶叶店内购买,与调查事实不符。另因本次被盗物品属特殊收藏品,物价部门无法认定价值。
2、2016 年7月26 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信丰县嘉定镇花果山小区,在花果山小区伺机盗窃。在经过受害人谢某某家时,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攀爬墙壁、护栏进入谢某某家中三楼书房及四楼楼顶,在三楼书房内翻动衣柜实施盗窃,未偷到任何物品。
3、2016 年8 月5 日至8月7日期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信丰县嘉定镇花果山小区,通过受害人薛某某东面的未装修别墅,进入薛某某楼顶,之后被告人张某某潜入薛某某中实施盗窃,在四楼薛某某卧室内的衣柜抽屉里盗取了一个金750钻石戒指,一个990 足铂戒指,一条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错石吊坠,现金300 余元。经信丰县物价局认定被盗戒指、项链等价值约9168 元,总被盗价值约9468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还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文件;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盗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盗现场视频监控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16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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