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镇**村**组,现住本市富阳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至3月14日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街**号富阳**广场**楼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竞俱乐部)当网管的工作便利,多次使用被害人裘某某放在网吧吧台的钥匙开锁侵入该公司办公室,窃得软阳光香烟5条、硬阳光香烟3条、休闲利群香烟2条、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1条及红利群香烟1包,合计价值人民币6130元,后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4000余元均用于个人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慧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9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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